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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下称《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对居民医疗参保登记及缴费方式进行了优化,此项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40元 学校统筹使用
大中专学生就医与小学生就医模式不同,就医时间多选在课后、业余时间以及节假日期间就医,而大中专院校有规模不同的校内医疗机构。基于这个原因,委托学校对本校的学生就医进行管理,其中在分摊比例上高于原来办法制定的不同人群的比例,以减轻大学生的负担。
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而急诊则另外给予报销。
此外,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90%。将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限额支付给所属大中专学校统筹使用,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的自我管理和控制作用,又能有效地解决参保学生“就医难”问题,还实现了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不降低”的目标。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提至100元/人
据了解,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8年6月实施以来,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65万人(其中,市本级参保人数达102万人)。
通知中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仍是80元/人/年。
非从业居民:今日起可享受普通门诊医保
非从业居民参照《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即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为100元/人/月。
在2008年,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老年居民已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此基础上,城镇居民中的非从业参保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也可享受与老年居民同等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参保人员数达41.7万人,实现了本市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的“全员覆盖”。
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9月起可以在任一街道登记
从2009年9月1日起,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由所在托幼机构及学校调整为广州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2009年8月31日前,托幼机构及所在学校仍按原规定为入托儿童及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工作)。
通知规定,由于更改了参保机构后不再受开学时间的影响,因此,从新的社保年度开始,取消该人群(首次参保的大中专学生除外)追溯享受医保待遇政策。在每年5月参保或续保、6月23日前缴费的人员,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此外,已参保的人员在新社会保险年度不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如果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居民医保缴费操作流程
1. 首次参保人员:
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4日前在缴费账户内备足款项,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4日至23日,持《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以下简称《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的任一营业点缴费。
2. 新年度续保人员:
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在每年6月4日前在缴费账户内备足款项,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在每年6月4日至23日期间,凭有效身份证件(或《缴费核定单》)到市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的任一营业点缴费。
09年度参保缴费注意事项
缴费时间:2009年6月29日前完成缴费,自2009年7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在此之后缴费,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缴费方式:代征代缴或自行办理缴费业务。自行办理缴费业务的,如未在6月29日前成功划扣缴费,可到签约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点办理现金缴费。
(作者:刘锋)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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