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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

 

产品名称

华泰稳健

产品类型

投资型保险产品(平衡型股票投资)

发行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持有人乘坐商业客运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列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该交通事故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服务提供商给付受益人于事故发生日之前一法定工作日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100%等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支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本公司返还给受益人申请核准日的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特色

1. 投资为主、兼顾保障
该款产品很好的结合了股票投资与保险保障的功能,既可以分享资本市场收益,又具有一定风险保障;
投资交由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基金的模式投资运作,尽享专家理财的好处;保险利益明晰,无需核保,理赔简单快捷。
2. 收费透明、成本较低
申购费率为1.5%, 投资额大于100万时,申购费率为1.2%;
赎回费率为0.5%,持有一年以上免赎回费;
3. 实时交易、流动性强
该款产品是国内首款可在工作日按照“ 未知价 ”原则实时交易的保险产品,由注册登记人确认相关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客户对市场的预期发生重大改变或理财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在银行端实时投保(申购)或退保(赎回)保险产品,具有其他保险产品无法比拟的流动性优势。

保险期间

5年,5年后报保监会批准自动延期
保险责任的开始: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不单独收取

适用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江苏、四川、浙江、湖北、山东、辽宁、云南、河北、陕西、湖南

注意事项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本产品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详细内容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2. 点击“我要投保”按钮后,您将进入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登录页面,请您登录后在“网上保险”栏目下选择该项产品,并按照页面提示通过网上银行完成投保。如果您还没有注册网上银行,请您先注册
3. 具体保费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咨询电话

4008161618

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说明书概要

  产品发行人/注册登记机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此文本为产品说明书概要,更详尽的内容请您查阅本保险产品的《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全本。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2007〉13号文批准销售 ,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产品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产品价值和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您在本产品说明书概要上的签字将自动视同您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风险提示:购买该保险产品需承担一定投资风险,您的资金有可能遭受损失。

免责条款: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本产品未来的价值和投资业绩;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除尽诚信的管理义务外,不负责投资的盈亏,亦不保证本产品的最低收益。工商银行仅代理接收投保人申请,对保险产品的投资业绩和风险保障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工商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

一、产品份额的发售

  (一)产品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 产品类型:平衡投资型保险产品

  2. 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

  3. 存续期间:五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自动续期。

  (二)发售方式

  本产品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售。

  (三)集中销售期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四)存续销售期

  二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存续销售期自动续期。

  (五)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不包含投保认购期间利息)。

  (六)投保认购费用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率如下:

投保金额( M )

集中销售期投保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0 %

M ≥ 100 万元

0.80 %

  (八)产品投保认购份额的计算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投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二、产品合同生效

  (一)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的生效

  本产品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产品发售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产品发售,并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产品发行人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生效公告,宣布合同生效。

  产品合同生效时,投保认购款项在集中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产品份额归投保人所有。

  (二)产品存续销售期合同的生效

  在产品的存续销售期,投保人于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保申购申请,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1日24时产品合同自动生效。

三、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

  (一)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产品发行人公告暂停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二)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认购和投保申购的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2. 投保人账户的产品份额余额应不少于500份,若投保人账户产品份额余额小于5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退保。

  (三)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手续费

  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费率如下:

投保金额( M )

投保申购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0 %

M ≥ 100 万元

1.00 %

  退保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N )

退保赎回费率

N < 1 年

0.50 %

N ≥ 1 年

0.00 %

四、产品投资和估值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产品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30%-7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30%-7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及债券,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产品资产配置的5% 。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原则和方法请参阅《保险产品合同》。

五、产品费用与税收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费和保险服务费合计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证券交易费用、产品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管人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本产品运作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保险保障

  (一)保险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

  本产品项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

  自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产品存续销售期内,产品发行人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发行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持有人乘坐商业客运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列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该交通事故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产品发行人给付受益人于事故发生日之前一法定工作日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的100%等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本合同项下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身故的,产品发行人不承担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或者受其影响期间,或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驾驶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其它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情形。

  (五)保险责任的终止

  1. 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意外身故情况

  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产品发行人在给付受益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如产品处于开放赎回状态,产品发行人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在封闭期或暂停赎回状态,则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开放后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份额价值返还后,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返还产品份额价值时,投保人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销户,产品发行人将产品份额价值返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若发生银行转账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2. 非上述情况身故

  若产品持有人因非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身故的,产品发行人将申请核准日的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至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于开放赎回状态,产品发行人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在封闭期或暂停赎回状态,则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开放后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份额价值返还后,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返还产品份额价值时,投保人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销户,产品发行人将产品份额价值返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若发生银行转账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3. 账户份额价值领取完毕

  若产品持有人退保赎回本产品至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为零,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五年。在保险期间客户可退保赎回全部或部分账户份额价值。保险期满后,由产品发行人拟定保险续保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执行。

七、信息披露与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产品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交易情况、产品账户余额、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16-1618

  2. 互联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产品发行人网站查询本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 网址:http://www.ehuatai.com

  3. 信息披露

  产品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产品份额投保申购或者退保赎回前,产品发行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产品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产品份额投保申购或者退保赎回后,产品发行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产品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和产品份额累计净值。

  产品发行人应当将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运作情况报告刊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产品份额净值报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产品份额净值。

  注: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最终支付时的金额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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