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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须定期公示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官网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据北京商报5月27日报道,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监会26日发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公示偿付能力。
    
    26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官网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者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同时,《办法》还指出,公布的年度报告还包括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和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多个方面。
    
    除每年公布重要的数据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官网及时更新公司的基本信息,如注册资本、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等。如果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公司官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注:本页面信息由世华财讯提供,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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