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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刨根问底”保险案件责任

 

  针对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保监会日前下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介绍说,建立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以指导意见的方式,引导保险公司从机构内部管控的源头治理入手,化解案件风险。

  裴光强调,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不是保险监管部门,也就是“谁任命谁问责”。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裴光表示,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行政处罚方面,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法人单位、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形成“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制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助于提高法人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动公司主动加强内控管理,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据了解,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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