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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月8日),中國保監會發公告稱,為指導保險行業貫徹落實財政部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 “2號解釋”)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保監會發佈了 《關於保險業做好實施工作的通知》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9號: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與的銜接》兩份配套文件,對2號解釋和《規定》執行中的一些具體技術問題進行了規範,明確了新會計政策下監管報告的銜接規定,對保險公司執行2號解釋和 《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制定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實施指引》,對重大保險風險的定義、測試方法、測試標準、控製程序等進行了規定,有利於提高各公司財務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
二是規範了準備金計量的控製程序,要求公司建立分級授權、權責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約的準備金計量控製程序,在明確財務負責人和精算責任人的獨立專業判斷的同時,強化了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準備金的計量方法和計量假設的合規和公允所負的責任,使得準備金計量的工作流程和內控體系更加科學合理,有利於提高準備金負債計量的準確性和財務報表的信息品質。
三是規定了準備金計量折現率假設的選取方法和範圍,既有利於保險公司確定符合自身實際的折現率,避免不同年度準備金的過度波動,又能較好地防止保險公司利用折現率的選擇操縱利潤。
四是保持審慎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不變。《問題解答第9號》規定償付能力報告中的保險合同負債繼續適用保監會制定的法定準備金評估標準,實現了監管規定與會計規定的分離,有利於防範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問題解答第9號》對2號解釋實施後最低資本要求標準和相關資産、負債認可標準的調整也進行了規範。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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