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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产品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管,这反映出在部分保险公司投资国内资本市场遭遇重大损失后,保监会对这些企业的偿付能力感到担忧。

  中国保监会周二在其网站上公布的通知中称,计划推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过去连续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通知称,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在发布上述通知前,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时限制其所有的业务活动。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会监控它们的业务,并要求这些公司提交应急计划,确保其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保监会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并称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

  通知称,当货币与资本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保监会将限制或停止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销售。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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