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是我国交强险制度的5周岁生日。5年来,我国交强险制度建设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和社会各界的配合支持下,交强险制度在保险费率、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业务操作、运作效率等五方面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
1. 优化了交强险费率形成机制。科学合理的费率是实现被保险人之间公平和交强险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践中,我国交强险制度从三个角度优化了费率形成机制。一是从基础费率角度,全国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方案促进了费率水平与风险状况的匹配,减轻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二是从费率浮动机制角度,全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目前最高上下浮比例为30%;三是从地区差别费率角度,目前,江苏等地区拟试点交强险地区差别费率改革,以促进费率水平与风险状况的匹配,提高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积极性。
2. 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整体配置。交强险制度实施1年后,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方案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中,各分项限额的调整方向不尽相同,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调高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调高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维持不变;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除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万元略调高至1.1万元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由1600元、400元调低至1000元、100元。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能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需要,能更好地平衡有责方、无责方及受害人各自的利益诉求,能更好地实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3. 实施了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制度。起初,交强险保单中规定:保险期间自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导致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这一时段脱离交强险覆盖而成为盲区,部分被保险车辆在该时段内出险时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2009年3月,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改变交强险“零时生效”的传统,正式实施“即时生效”,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4. 规范了交强险投保理赔业务运作。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并坚持与时俱进原则,定期修订,以此规范和简化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减少和避免业务操作风险,更好地发挥交强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交强险单独核算、信息披露、准备金、统计分析、承保指南、理赔标准等制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被保险人。
5. 启动了交强险快速理赔处理机制。交强险快速理赔处理机制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快速理赔方式。保险行业先后推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和“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机制”,初步构建了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体系,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更及时的救治和赔付,缩短交强险理赔结案周期,提高了交强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道路排堵保畅的作用,辅助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作者:袁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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