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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保需要把握四个关系
 

  加强对交强险拒保问题的检查力度,是今年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重点之一。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出现的特定车型交强险拒保问题,笔者认为,产险机构在交强险承保过程中,要切实把握好四个关系,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一是把握遵守法律和内部管控的关系

  保险经营的风险性、技术性、社会性以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保险业必须被纳入依法监管的范畴, 更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保险法》是保险业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保险经营的基本行为规范。《交强险条例》作为统一规范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既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承保义务。

  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费用政策等,只是内部管控。这些管控措施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抵触,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不能作为对抗法律法规的理由。执行措施的要承担责任,制定措施的也要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一定要正确把握遵守法律和内部管控的关系,不得制定任何直接违反法律或者可能导致下级机构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下级机构也要积极和上级机构沟通,反映相关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只有上下一致,才能将国家关于交强险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把握监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关系

  就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而言,其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一个是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风险。第一个层面,需要公司加强内控管理,强化执行力,把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二个层面,需要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和问责。通过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健康发展,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生命线。因此,防范监管风险和防范经营风险之间并不矛盾,二者相辅相成。规范是前提,防范监管风险居于首要位置。

  关于交强险业务不亏不盈原则,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而言的,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部分地区或部分公司的亏损或盈利。中国保监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交强险业务情况,披露经审计的交强险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即使全国范围内出现交强险亏损,需要进行费率调整,也要按照一定程序,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事实上,导致部分地区交强险经营亏损的原因很多,有经营管理粗放、费用摊入不合理的因素,也有司法环境不乐观的因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摩托车、拖拉机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的问题,汇集到了下游的保险环节,带来了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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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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