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交强险拒保问题的检查力度,是今年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重点之一。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出现的特定车型交强险拒保问题,笔者认为,产险机构在交强险承保过程中,要切实把握好四个关系,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一是把握遵守法律和内部管控的关系
保险经营的风险性、技术性、社会性以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保险业必须被纳入依法监管的范畴, 更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保险法》是保险业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保险经营的基本行为规范。《交强险条例》作为统一规范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既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承保义务。
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费用政策等,只是内部管控。这些管控措施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抵触,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不能作为对抗法律法规的理由。执行措施的要承担责任,制定措施的也要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一定要正确把握遵守法律和内部管控的关系,不得制定任何直接违反法律或者可能导致下级机构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下级机构也要积极和上级机构沟通,反映相关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只有上下一致,才能将国家关于交强险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把握监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关系
就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而言,其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一个是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风险。第一个层面,需要公司加强内控管理,强化执行力,把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二个层面,需要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和问责。通过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健康发展,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生命线。因此,防范监管风险和防范经营风险之间并不矛盾,二者相辅相成。规范是前提,防范监管风险居于首要位置。
关于交强险业务不亏不盈原则,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而言的,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部分地区或部分公司的亏损或盈利。中国保监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交强险业务情况,披露经审计的交强险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即使全国范围内出现交强险亏损,需要进行费率调整,也要按照一定程序,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事实上,导致部分地区交强险经营亏损的原因很多,有经营管理粗放、费用摊入不合理的因素,也有司法环境不乐观的因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摩托车、拖拉机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的问题,汇集到了下游的保险环节,带来了经营风险。
三是把握规范承保和便民服务的关系
产险公司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无疑是正确的方向,有利于促进产险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此而采取一些措施,如加强源头管理、强化承保审核、规范资金支付、堵塞理赔漏洞等,也是无可厚非的,监管部门充分认同和大力支持。但是,有的产险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摩托车、拖拉机等交强险业务成了急于甩掉的包袱,在承保环节故意设置一些障碍,比如,限制保单、限定网点、系统故障、层层签批等。目前,投保人反映比较多的是验车手续繁琐耗时,死板地对照技术参数,测量长、宽、高等各种数据,故意刁难,拖延时间。这实际上是打着规范承保的幌子,让投保人知难而退,从而达到变相拒保的目的。
查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这是保险的基本常识。为什么现在投保人不理解,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故意设置障碍呢?主要还是以前的惯性使然。前些年,产险行业粗放式经营,没有精细化的管理,根本不注重对风险的查验评估。这方面带来的教训、值得反思的例子有很多。
四是把握行业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就摩托车、拖拉机存在的问题而言,有的涉及“三”农问题,有的涉及管理体制,有的涉及产业政策,有的涉及经济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彻底解决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应当说,这些深层次的问题集中反映到保险这个末端,一定程度上使保险行业陷入困境,行业利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对此,一方面,需要向地方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保险行业也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更需要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这是保险行业最大的利益。如果投诉集中,媒体关注,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利益。
(作者:雷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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