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但车险的服务水平长期以来难以令客户满意,笔者认为,这一现状可以通过推广代步车来解决。
一方面,代步车制度可以使服务更周到、人性化。保险事故发生给投保客户的直接影响是带来不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要查勘定损,确定保险标的损失额,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标的车辆送到指定维修处进行维修。而在此期间,投保人只能等待车辆维修完毕,没有代步工具,使得投保人出行不便。如果保险公司提供代步车,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能保证投保人出行不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代步车制度有利于提升理赔的效率。据统计,北京车险理赔平均结案周期为25天,结案周期是指包含出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车辆修理、客户交付索赔材料、理算、核赔等环节所需的时间。近一个月的平均结案周期会增加投保人的出行成本,加大出行难度,自然会引发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效率的质疑。若实行代步车制度,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一项免费的服务,保险公司要付出相应费用。这就对于保险公司起到了一种激励、督促作用。保险人加快查勘定损、维修的速度以减少为代步车付出的成本,自然提高了理赔的效率。
保险公司推行代步车业务,可以选择与汽车租赁公司合作,由租赁公司提供代步车,公司不必增加购车成本。符合申请代步车条件,由租赁公司配车送达被保险人手中,这样也可以节约保险公司的人力,由租赁公司分担保险公司的部分工作。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自行提供代步车——可以将暂时处于闲置状态的查勘理赔用车用于代步车周转;对于重要客户,甚至可以将公司管理人员的公务用车按照对应级别配送给投保人作为代步车,为客户提供最全面的服务。
不过,推行代步车服务应当注意的原则是:提供的代步车价值应当小于投保人受损标的车,以避免道德风险;对于使用代步车造成的损坏、违章等问题的管理,也应当制定标准,保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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