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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按时年检 拒赔有理
 

  江苏无锡一机动车车主在给机动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出险后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却是保险公司拒赔有理。这源于车主的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这起案件提醒所有车辆所有者,机动车应当定期按时年检,否则发生事故后,即使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也无法获得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0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的杨先生为其所有的苏BOM911号轿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11日至2010年10月10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的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11日至2010年10月9日。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杨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并就前述免责条款向杨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杨先生买下保险后心想,这下放心了,车辆买了保险,将来万无一失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9年11月5日,杨先生驾驶苏BOM911号轿车与无锡东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俊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先生驾驶的苏BKW528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苏BKW528号轿车损坏。

  同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栏载明“按责赔偿”。

  同年12月1日,东俊公司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向杨先生、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主张。案经崇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三方于2010年3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东俊公司车损费2000元,由杨先生赔偿东俊公司车损费61514元、租车费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4元、评估费3000元。法院并依据前述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10年5月29日,杨先生向东俊公司支付了前述赔偿款项。

  其后,杨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却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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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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