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责不赔”、“高保低赔”到“无牌不赔”,现行商业车险一直以来都因条款设计不尽合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指责,保险行业整体形象也因此而大打折扣。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选择在“消费者保护日”到来的前一天,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在删除十余条免责条款的同时,也从明确代位求偿、简化索赔资料等多个方面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废黜“高保低赔”
“本着‘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的原则,我们广泛调研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历经10个月、四次广泛征求意见、六易其稿后才最终形成该示范条款。”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专家介绍,示范条款推出前,保险行业协会曾向43家保险公司、19家保监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404条,整理出有效意见295条。此外,保险行业协会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协会、道路运输协会、律师协会、有关院校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充分讨论后将合理意见纳入协会条款中。
消费者一直以来诟病的“高保低赔”,是指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计算并收取保费,但是在理赔时,却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计算和理赔。对于这一问题,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明确代位求偿
另一个备受媒体质疑的“无责不赔”问题,则是指车主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后,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无责的话,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偿。只有车主在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
“有效解决‘无责不赔’的办法就是明确代位求偿。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专家称,示范条款本着维护被保险人权益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多种赔偿方式,即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据了解,从去年月开始,代位求偿机制已经率先在北京进行试点,然而经过几个月的运营后,由于大多数代位求偿案件的代赔款很难追回来,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明显增大。来自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1年末,北京保险行业共受理案件申请75件,涉及总赔偿金额约168万元,简单估算,单个案件的涉及金额约为2.24万元。2012年2月29日保监会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理,认真履行赔付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示范条款,车损险的代位追偿将同时覆盖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被保险人未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保险公司均可先赔后追。赔款计算公式也修改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瘦身”免责条款
除“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外,多年来消费者普遍质疑的责任免除条款也随着示范条款的发布得以“瘦身”。
“在示范条款中,我们区分了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概念,本着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精神,删除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这一免责条款。此外,为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我们还删除了以往统颁条款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这一免责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专家称,示范条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免责条款的大幅删减和修改,例如在车损险中“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三责险中“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车上人员保险中“车门没有完全闭合”,盗抢险中“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等免责条款,都作了删除和修订。
“条款公布后,行业尚有大量准备工作,因而目前示范条款的正式适用尚无具体日程表。”上述专家表示,示范条款公布后,保险行业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跟进,比如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和理赔实务的制定、行业平台的改造、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系统的改造以及相关单证的印制发放、从业人员的培训宣导等,这些都将影响到示范条款的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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