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就商业车险费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发布背景看,《通知》可以看作是对今年以来民众对车险市场上所谓“高保低赔”等问题质疑的集中回应。对于之前见诸于各大媒体的意见建议,《通知》基本上都予以体现。例如,《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同时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与双方共同协商保险金额相配合,《通知》还阐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拟订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拥有了独立定价权,保监会则对这类公司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要求。由此可见,折旧系数等数据的出台为各保险公司制定保险合同、协定保险费率铺平了道路,提供了这样一个普遍的费率标准,将减少双方议价的成本,减少争议。与此同时,允许具有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自主订立费率标准,打破了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能够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而车险费率逐步市场化也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控制、后方运营、精算管理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内容,保护投保人权益也是这次《通知》的重点。例如,《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要求投保人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通知》还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种种规定都使得投保人订立合同时更明白,理赔时更容易。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合同双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了消费者理赔的门槛,使得保险公司拒赔的概率大大降低。
目前《通知》所能发挥的功效还需拭目以待,而同时一些新问题也值得我们加以关注。例如,以上所提到的车辆部分损失问题。如果新规定实行,保险金额将采用投保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很可能在其新的保险合同中增加车辆维修补足差价的条款,也即一旦出险,车主很可能按照新的规定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赔付,并不能得到全额赔付。这一点上能不能打破多年来投保人的心理惯性,使其容易接受,是新规实行所要逾越的障碍。
再者,新规允许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拥有独立定价权,并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要求。但是目前来看,多数保险公司可能还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从而具备自主拟订条款和费率的资格。兴业证券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以2012年为考察时点,从保费规模前20名的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看,仅有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安邦财险符合要求。一方面,大型财险公司在数据积累、成本控制、产品创新、管理经验等方面依然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面,中小财险公司由于在综合成本率控制上存在难度,或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这可能使得薄利参与的车险市场进一步分化,成为大型保险公司之间的游戏。对于小公司的保护不足可能是新规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否需要一个过渡期是管理层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通知》的发布对于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对于整治保险市场不规范、树立保险行业优良形象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规的实行能不能打破投保双方的思想行为惯性,使双方理性地接受并执行,改革是否能够按照既定的方向、方针和方案推进,这都需要经过实践检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来不断修正我们的前进道路,并在前行中不断计划不断调整,车险的发展之路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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