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主要是针对当前的兼业代理体制而言,简言之,是指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立场看,鼓励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机动车辆的保险及相关业务,同时也允许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选取一家资质良好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
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的模式,在我国已有先例。
全国最大的汽车销售集团——庞大汽贸设立的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旗下1000余家汽车4S店的保险销售予以整合。河北保监局以此为试点,拟定措施鼓励盛安代理在庞大汽贸的营业场所设立营业部开展车险业务,并向保监会提交了申请。保监会已批复鼓励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试点。
在我们看来,盛安代理的试点模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复制。
首要的理由在于,在当前兼业代理的体制下,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车商兼业代理机构层面看,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经营绩效低下的问题。保险业务属于车商兼营的辅助性业务,仅由部分汽车销售人员顺便搭售,缺乏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台账不全、账外暗中索要非法利益、泄露客户信息、参与虚假赔案等行为时有发生;车商各部门的服务资源未能有效整合,保险业务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率及发展空间有限。
从委托的保险公司层面看,一是财务违规问题比较严重,如虚开拒开发票套取资金、虚假理赔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产险公司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关系松散,对车商的风险控制要求往往难以落实,更无法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从保险监管部门层面看,存在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效果较差的问题。目前,针对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的文件仅有《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力度和等级较低,内容建设尚不完善。车商兼业渠道问题,是车险市场秩序问题的重要方面。目前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市场准入上,对兼业代理机构日常运营的监管力度不够。
二是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符合市场参与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今年上半年,保监会中介部与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两家汽车销售集团,数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了书面交流,各家机构均认为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而言,都是有益之举。
首先这有利于消费者。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保留了消费者购买保险和享受服务的便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市场上现存的强制搭售、人为扩大损失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将减少。再是有利于汽车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企业。专业化意味着车商企业将零散的保险业务予以整合并交由专业公司来运营,可以全力挖掘和维持优质客户,提高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利润来源。另外,还有利于保险公司。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将加速产销分离,促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保险公司集中力量进行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品质和经营水平。最后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管。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能够一改过去的散、乱、杂,强化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机制,使监管部门有了“抓手”,可以通过抓总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是市场已经具备了专业化的条件。目前,消费者基本形成了在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购买保险的消费习惯。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保险公司通过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销售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1005亿元,占全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的33%。在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个比例高达80%以上。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符合车商企业自身内在的发展要求。汽车销售及维修市场均呈现出明显的集团化、网络化趋势,行业自身有集约化管理的需求。在集团内部成立金融事业部,将保险业务独立起来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将成为发展趋势。
现在,部分市场主体主动进行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效果。如盛安代理成立后,企业的业务管理能力显著提高,管理成本有所降低,保险业务规模迅速扩张,快速跻身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收入前三强。浙江、深圳、山东等地也相继设立了由车商企业独资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兼业模式向专业模式转化。而保险公司也乐见其成,因为保险公司可以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总对总的战略合作关系,寻求更好的合作条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保险监管部门鼓励有规模、有实力、有意愿的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自身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建立服务网络,开展与机动车辆、车主及车上人员相关的保险业务及保险增值服务。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网点的设立、服务创新、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便利。
具体而言,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方式,以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主。公司名称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汽车保险经纪”的,在具备完备的管控制度和一定的管理能力的前提下,基于现行的法规体系框架,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可以利用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配备一名固定持证从业人员,基本业务信息系统满足业务要求,即可设立营业部开展车险业务,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由法人机构或分公司管理人员兼任。
此外,监管部门允许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与一家资质良好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营业场所设立营业部从事车险业务,营业部的设立标准参照车商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营业部的标准执行。希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利用车商的场地和客户资源,与车商形成战略和技术合作关系,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业务代理关系。
根据监管要求,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合作开展车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要求与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建立起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做到管理严密、法律责任明确、财务核算独立;采用合作方式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与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做到合作关系真实可靠。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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