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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车险遭拒赔时 车主不宜沉默
 

  很多时候,投保人在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时,面对对方振振有词的拒赔理由,都会败下阵来,沉默离开,无奈的接受拒赔结果。这种做法其实不对,因为这些让我们看似成为大家默认规则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有效。因此,在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时,投保人不宜选择沉默接受。

  当拒赔理由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010年12月8日,洪先生驾私家车不慎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妇女撞伤。事故发生后,洪先生立即拨打110报了警,并将该妇女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洪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洪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故在被撞的妇女治疗终结后,洪先生和她一起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诉洪先生,因为他没有在发生事故后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洪先生完全可以反驳的。因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保险人逾期报案且造成损失无法确定。上述案例中,洪先生虽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拨打了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和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当拒赔理由为“超出定损金额修车”

  任女士驾驶着她那辆新买的轿车在2010年11月的一天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任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向任女士出具了定损单。然而任女士拿着定损单,却没有一家修理公司同意为她修理。无奈之下,任女士自行委托当地的价格鉴定中心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后又委托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了修理。当任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定损金额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少于实际修理费用是我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并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理由在于:一、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的“定损”,只不过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出确定理赔数额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二、保险公司的定损仅仅是对车辆损失的一种预估,而并非车辆的实际损失。三、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由其自己确定损失的数额,有违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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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银率网www.bankrate.com.cn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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