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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及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7年01月16日 15:00
    
    关于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及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邦”)和杨绍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股票,于2014年7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6.35%,于2014年12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13.89%。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股票,于2014年11月27日持股比例达5.05%,于2014年12月8日持股比例达6.13%。上海永邦在交易宏达新材和金禾实业股票比例分别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交易相关股票。杨绍东时为上海永邦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永邦和杨绍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时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9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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