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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1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比例超过希努尔股份总数的1%。
        华夏人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鉴于华夏人寿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9月30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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