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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化: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年06月19日 18:47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申请15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公司申请15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目的在于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年利率接近市场利率水平,较为公
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对申请 15 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2 亿元的议案
经认真调研了解,龙泉能源公司目前现金流十分紧张,
为保证生产经营和铁路专用线建设资金,该公司向信达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2亿元,年利率接近市场利率水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融资租
赁事项。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 2 亿元融资租赁提供全额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经了
解,龙泉能源公司其他两家股东中煤集团(持股9%)及中煤
能源股份公司(持股40%)存在股权转让意向,不考虑为龙
泉能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龙泉
能源公司资金短缺状况和财务现状基础上,拟向其2亿元融
资租赁提供全额担保,主要目的是为保证其生产经营和铁路
专用线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为龙泉能源公司2亿元融资租赁
提供全额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秦联晋 朱剑林 陆 军
2015年6月19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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