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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可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债务限额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这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落实项目安排,及早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根据决定,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决定还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决定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务院每年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并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来确定。提前下达情况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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