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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需遵循六原则

 

  央行08年7月8日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债券交易结算风险,推动债市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公告自8月1日起执行。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公告明确,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或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

  中央结算公司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遵守以下原则: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参与者所有和支配;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应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参与者有权通过客户端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公告指出,中央结算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央结算公司在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与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其中,为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的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与参与者和清算代理行签订三方协议。

  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接受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前,应与参与者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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