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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私募基金新规定
 

  近期,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生效。其中特别提到私募基金合格个人投资者要求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并涉及私募的防分拆、严格代销资质、朋友圈推广、冷静期、募集结算专户、问卷调查、资产证明等多项内容新的规定。

  关于新规定涉及投资词语解释如下:

  投资冷静期规定是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这样好处是给投资者充分冷静抉择是否投资,避免其他因素干扰投资者理智分析选择。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机构投资需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个人投资者需有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那么金融资产具体产品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推介禁止行为是指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运作规定标准条件:第一、私募管理人、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第二、募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三、基金须设立募集归集账户,分配收益时采取资金原路返回原则;禁止挪用募集账户中的募集资金。第四是客户投资前须填写调查问卷;调查问卷、风险揭示都有标准版本;任何形式的募集(线下、网站、微信、博客)都须以问卷形式设置对象为特定对象的程序。第五、必须给予投资者24小时的冷静考虑期,其间不得打电话;冷静期后须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留底。特别是回访内容有标准版本的规定要求。第六、基金的推介材料有明确要求须包括的内容,诸如办法中有具体的要求细节说明。第七、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新的规定包括禁止使用词语如: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预计收益、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字眼。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向投资者推介时12条的禁止行为规定如下: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过本文了解私募基金新的规定,我们在未来投资时,便知是否符合投资要求,能清醒理智投资并知抗风险能力,稳健投资博收益。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王丽莎)

  注:本信息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载本文。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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