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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亿个贷不良资产包年末加速处理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临近年末,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市场加速。根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下称“银登中心”)披露的信息统计,截至12月21日,本月共有5家银行发布了15则关于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公告,包括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等,债权规模共计达25.98亿元以上。其中平安银行为不良信贷最大供给方,在本月内目前已经发布9次转让公告。

  已有534家机构开立个贷不良转让账户

  自今年3月个贷不良批量转让试点启动以来, 如今已历时9个月稳步推进,参与机构进一步扩容。最新数据显示,已有534家机构开立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 其中,有179家国有大行及分支机构、193家股份制银行及分支机构、109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48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从不良资产包的规模来看,从几十万到几亿不等,主要由信用卡、个人经营等消费与经营类信贷组成,债权规模共计达25.98亿元以上。其中平安银行为不良信贷最大供给方,在本月内目前已经发布9次转让公告。

  如平安银行第13期个人消费及经营类信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显示,债权金额约为1.5亿元,借款人户数128户,加权平均逾期1943天,单一借款人最高欠债约428.70万元,平均每人欠债约117.70万元。而这并非平安银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转让包,其第18期个人经营类不良信贷转让公告显示,债权金额达约4.08亿元,借债人户数567户,加权平均逾期1887天,单一借款人最高欠约366.35万元,平均每人欠债71.98万元。

  此外,兴业银行在本月发布第1期个人信用卡透支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债权金额约为74万元,借款人户数106户,加权平均逾期5742天,每人平均欠款6983元,最高欠款为19860.86元。另外一次为三明分行发布的第1期个人消费类信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债权金额为194.07万元,借款人户数10户,加权平均逾期1572天,每人平均欠款约19.41万元,最高欠款约为25.25万元。

  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在本月均发布1次不良资产转让公告,债权规模分别为2521.90万元、171.24万元、525.10万元,包括未完全执行的资产包。其中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所发布的公告显示,该次拟转让不良贷款中27户未诉讼,11户已诉讼并判决胜诉。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在今年一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放宽不良个贷批量转让,这是今年以来出现的新局面。《通知》表示,在国有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展开试点,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与试点业务。

  不良资产包估值难度大

  在今年不良信贷批量转让试点开启以来,市场在执行环节当中遇到了许多难题,如不良资产的估值、资产管理公司不愿入场等。由于尚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资产管理公司鲜少参与到这些不良信贷的收购当中,而多数银行也采取“小包策略”,并未向市场抛售亿元规模以上的不良资产包。但本月平安银行抛售出规模总计10亿以上的不良资产包,说明其策略方向发生了变化。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等市场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优化调整之后,上述情况都会得到改善。

  就目前不良资产包转让拍卖情况看来,起拍价占原资产规模比例多数都在10%以下,且跨度较大,也足以看出不良资产定价的参差不齐。如平安银行第20期个消及经营类不良信贷转让公告显示,该规模为1.95亿左右的不良信贷的起拍价为320万元,只是原资产的1.64%。

  中信银行南宁分行放出的规模2521.90万元不良资产包起拍价为187万元,起拍价为7.4%;兴业银行三明分行放出的规模为194.07万元的不良资产包起拍价为20.52万元,相对折扣较高,为10.6%。与最初试点刚启动时,起拍价纷纷为0元,最终成交价动辄高达50%相比,目前这种不良资产起拍定价机制逐渐成型。曾刚分析认为,随着业务的常态化,买卖双方都会逐步回归理性,更多用市场化方式来进行业务运作。

  拍卖是否会成为未来处置不良的主流方式?董希淼认为,通过市场手段来加快处置不良拓宽更多多样化的渠道,目的是可以推动更多机构参与其中。“拍卖不会成为唯一的方式,这种方式处理的效率不是很高。”他补充,未来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催收等多样化的渠道都会持续存在。

  不过在处置过程中,也有部分银行“病急乱投医”,因违规处置不良资产而受到监管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四季度以来,至少已有10家银行因相关违规吃了罚单。如1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显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打包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40万元。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叶麦穗)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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