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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7月4日开始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
 

  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进入倒计时。

  6月28日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称,决定批准两地交易所正式将符合条件的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将于2022年7月4日开始。

  这意味着两地交易所将沪深港通标的从股票延伸到ETF领域。业内认为,长期来看其发展空间和意义不亚于股票市场的互联互通。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底,沪深股通资金合计净流入约16,334亿元,港股通资金合计净流入约20,098亿元。

  7月4日启动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

  《联合公告》称,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两地交易所正式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统一简称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互联互通下的ETF交易将于2022年7月4日开始。

  《联合公告》有三点主要内容:

  一、今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ETF纳入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已准备就绪。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投资者教育合作等安排达成共识,双方将继续做好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加强执法合作,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维护互联互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互联互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ETF纳入互联互通相关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互联互通相关投资。

  此外,《联合公告》要求市场各方应抓紧做好启动前的准备工作,确保ETF纳入互联互通顺利实施。

  互联互通稳步推进

  近年来,证监会有序推动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和2016年12月5日推出沪港通、深港通机制,开创了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跨境投资新模式。

  中国证监会方面表示,沪深港通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有序,证监会持续优化完善沪深港通交易、结算、监管等各项制度,扩大沪深港通每日额度,推动南北向“看穿式”监管,先后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港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科创板公司股票纳入标的,推进内地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两地市场共同发展。此外,我会在优化停牌机制,改革尾盘交易机制,完善持股上限管理方式等方面均作了制度完善,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截至2022年5月底,沪深股通资金合计净流入约16,334亿元,港股通资金合计净流入约20,098亿元。

  2022年5月27日,两地证监会共同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ETF纳入互联互通。将ETF这一适合被动投资的指数化基金产品纳入互联互通,有利于丰富互联互通投资品种,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两地资本市场,增强A股对境外中长期配置型资金的吸引力,提高内地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水平,也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互联互通交易标的,切实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两地市场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此前,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共5条,一是明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

  同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发布一系列公告明确ETF首次纳入沪深港通标的相关安排。其中,市场最关注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

  1、股票ETF纳入互联互通的范围要求:上交所和深交所的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

  沪股通ETF、深股通ETF、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首次纳入港股通、沪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具体名单及生效日期另行通知。

  2、上交所、深交所还规范了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深股通交易行为。发布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明确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庞华玮)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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