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输入30
您所在的位置:
投保维护好权益
 

  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存续期中,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关系,一旦婚姻出现“红灯”正确运用好保险产品权益归属,维护好个人财产归属权。

  当婚姻关系发生“红灯”变化时,当事人应当对家庭已有的人寿保险合同进行检查并做必要的更改,如及时变更受益人权利;否则,之前保险合同的效力与权利义务将会因婚姻关系“红灯”而受影响。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条款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是,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是,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在上述规定的第二条中,我们会发现细节问题,如果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而不是原配。相反,如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这实际上也是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的。

  在投保人寿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受益人仅仅是身份关系的话,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较好的选择。好处在于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且此时如果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那么受益人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来确定的,能比较好地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在现实投保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受益人一般都是要同时填写受益人的名字和关系的,那么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到底是以名字为准,还是关系为准?查看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中,保险条款(三)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此时保单的受益人视为未指定,一般作为死亡理赔金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我国法律遗产继承顺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在投保人寿保险的时候,如果指定受益人时要写清楚名字,必须写清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因为如被保险人身故,且此时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的配偶就会失去受益人的权利,该保单的受益人视为未指定。从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容易忽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指定和安排的问题,最常见的情况是,谁带身份证,就写谁,这会未来婚姻的“红灯”留下很大的隐患。合理安排好指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系,正确填写好投保单,用投保维护好正当合法权益。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竹聖)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17-11-03)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