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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居民保险意识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商业保险。可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条款,如何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也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受限制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和旧法相比,该条规定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由“过失未如实告知”改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而且,新增了三十日和两年的期限限制,以及订立保险合同时,虽然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但保险人明知(推定知道),不能解除合同,进一步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该规定限制了保险人将“解除合同”进行滥用,毕竟保险公司更加专业且处于强势地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趋利弊害的心理在所难免,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主动注意、发现的义务。

  在购买保险时,是否要如实告知过往的病史和就医记录?

  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诚信,而诚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诚信,才会真正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双方。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营销人员过往的病史和就医记录,以免发生因未如实告知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事情。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即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看清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各家保险公司已规范人身保险提示书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力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旧《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此项义务规定,导致一些免责条款太格式化,而且不明显,很多投保人稀里糊涂买了保险,发生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早已被自己默认,这往往引发争议和矛盾。这一新增内容更加体现出法理上的公平,让老百姓明明白白买保险。

  关注理赔时效,期限法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复杂情形,保险公司的核定理赔时间最长为30天,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的10日内赔付,拒绝理赔决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时间限制为3日,并应当以通知书形式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审核的法定期限是新增内容,这避免了保险公司拖延核定时间,有效提高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赔效率。

  请求保险金给付时间,寿险保险金诉讼时效为五年

  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该条规定明确了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期限为诉讼时效,而非原保险法规定的除斥时间,即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到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看清免责规定,格式条款将在合法之下利于被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

  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第十九条为新保险法新增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应当禁止出现的内容,否则具有上述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而第三十条也新增了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先后顺序,即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尔后才是不利于投保人、受益人的解释,并明确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同样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作者:胡雨薇)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中国信用卡生活 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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