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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应该知道的保险数字
 

  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保险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重视。但是,很多人对保险的一些具体条款和事项都不是很清楚,以致自己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投保或者索赔等保险环节中,有一些数字非常重要,作为投保方应该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做好保险规划,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次日零时

  保险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风险、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有人认为,只要签订了保险合同,或者拿到保险单,保险就开始生效,事实上这是不正确的。我国的人身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为签订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有时也可以约定一个特殊的时刻。

  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见下文)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样,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获悉拒赔消息后,可以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及时寻求司法救济等。

  5天

  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里面有一个“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如何理解“及时”?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性要求,“及时”应当为5日内,即普通人身保险案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议各保险公司在不超过5日的时间内作出核定。

  10天

  《保险法》中关于“10天”的规定有两个。

  其一,《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其二,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很强,有些条款难以读懂,所以经常出现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后悔的情况。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让其有充分的时间阅读保单并决定是否投保,保监会规定了一个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给予退保,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要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

  30天

  《保险法》中关于“30天”的规定有多个。

  一是关于合同解除权。为避免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对此解除权,《保险法》在第16条第3款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关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人寿保险产品中,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以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投保人在缴付一段时间的保险费后,这些保险费都会产生一定的现金价值,即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这个价值不会因为保单效力的改变而消失,因此,在解约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为此,《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是关于核定赔付。《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关于催缴保险费。《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60天

  为了督促保险公司抓紧时间理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25条规定了一个“先予赔付”制度,即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90-180天

  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往往并不立即承担保险责任,即通常所说的等待期或者观察期条款,《保险法》对等待期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却非常常见。在我国,等待期一般为90-180天,比如某重大疾病险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年

  《保险法》中关于“2年”的 规定有三个。

  一是关于中止期。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是长期性合同,而且基本上都带有一定的储蓄性或者投资性,保险费用较高,许多投保人都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为此,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可以在较长期限内分期支付保险费用,这样,期间难免会出现投保人忘记缴付保险费或者因经济状况变化而暂时无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为此,《保险法》规定了宽限期,出了宽限期,保险合同就会被中止。《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2年,在这2年时间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关于自杀除外条款。通过自杀来骗取巨额保险费的情况并不少见,为此,《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是关于诉讼时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到达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为了督促投保方及时行使权利,《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0年

  在保险金的领取方式中,有一种利息收入方式,就是受益人将应领的保险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按期支付利息,但对于长期存放的保险金本金部分,存期不得超过30年或者受益人终身,到期必须另行处理,不能继续存放。

  1次

  为了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仅应该履行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即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不全,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但补交的次数只有一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及时一次性将需要补交的单证告知对方,不能数次要求补交单证。《保险法》的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的拖赔现象。

  5万元或10万元

  《保险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根据保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适应现实需要,保监会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作者:高业伟)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中国信用卡生活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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