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小额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渐甚。它一方面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消费便利的需求,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另一方面也在“行贿、受贿”、“逃税、避税”等社会腐败问题上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发卡量的迅猛增长,商业预付卡饱受诟病。2011年4月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社会上收送礼金的名目繁多,特别是收送各类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风气愈演愈烈。一些单位集中购买商业预付卡,开假发票报销,用这些卡来送礼行贿。对这一腐败现象,必须坚决治理。
日前,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意见》规定,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意见》要求,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还要求,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意见》要求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意见》最后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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