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今日公布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其中取消了对于人均建筑面积的定量规定。
2007年2月1日北京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市法制办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中对于人均建筑面积进行了定量的规定,但在正式的规定发布中,取消了这一具体量化的规定,而代以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种规定方式显然更加灵活。
对群租进行规范。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主要从两方面对群租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了房屋出租的限制条件,并对违反限制条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修改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是对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时(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出租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承租人权利,维护稳定租赁关系。目前租赁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随意调整租金、缩短租期,侵害承租人承租权,直接影响了租赁市场发挥居住保障作用,而此次修改中对于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增加了不少相关规定,比如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或缩短租期,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合同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受优先购买权等制度写入规章,更多地体现
保障承租人权利。另外,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为什么正式规定中并无草案中的具体面积标准?争议太大使得标准无法统一。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草案规定了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公布后《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面积标准,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围绕着《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项中关于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性规定,广大市民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完善性意见:许多市民指出,应适当提高人均租住面积。
目前人均10平方米的规定对于较大户型的住宅出租而言仍显过低,以此标准,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租,仍可居住10人以上,群租问题带来的扰民、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还有部分市民认为人均10平方米的规定较为苛刻,群租现象有其合理性,主要是市场上存在大量低价租赁住房的需求,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过严,将对大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还有部分居民对规定人均面积的限制标准表示反对,认为出租房屋只要符合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就应允许出租,没有必要对单位租住面积进行限定等等。通过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我们发现,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规定对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标准的确定争议较大,无论如何规定,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标准总会提出不同意见,并且标准的合理性也会随着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规定具体的标准也不利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对此,现在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人均居住面积,而是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增强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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