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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起草保障房条例 遏制非法牟利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国务院正试图通过订立“行政规章”的方式,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进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据悉,国家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

规范保障房政策,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此前,在全国两会上呼声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经“退格”,改为由住建部起草、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目前,该项工作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政策法规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抽调相关人员,会同法律界、学界人士一并推进。

  3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规定了三档总计190件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前述住建部官员表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位列第二档,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总计66件。

  之前呼声很高的住房保障法,是一部法律,既然是“立法”,牵涉的利益主体就会比较多,争议也就比较多,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需要尽快“有法可依”,所以,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效率较高。

  保障房回购政策,政府占有优先权。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将会留给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操作的空间,但总的原则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综上所述,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间。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采用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间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银率网www.bankrate.com.cn 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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