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北京市公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并明确了外地人可以在京申请公租房。
·三类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公租房租金:要略低于市场租金
《通知》在公租房的租金方面明确规定,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在租金补贴方面,《通知》规定,补贴对象、标准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租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承租人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
该《通知》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华明)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