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房产交易买卖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在过去的话基本都是交易现房,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过户,不过现在的楼市当中,尤其是一些热点区域,期房交易非常盛行。购买期房的话,在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购房定金和部分购房款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盼着能够按时收房了,但是现实状况却是不少开发商往往逾期交房,导致购房者的利益遭到侵犯和损害,不过想要维权的话,难度通常很大。想要更好的应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问题,可以在购房合同上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限定。
第一,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问题。在签订期房购房合同的时候,正规的范本一般都会有这么一条:“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本是房产交易中为了降低一些无法预料的风险而提前设置的一个保障性条款,其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一些开发商就利用这一条款做文章,虽然有此规定,但是在具体的“不可抗力”的界定界定标准上玩模糊概念,给自己将来逾期交房留下一些诡辩借口。因此购房者在这一条款下应该附加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比如说洪灾、地震、飓风、战争动乱等不可预见且非无法避免的客观灾害是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的;但是政策变动、改动规划、公司内部问题等就不能算作“不可抗力”范围,因为这是可以克服和避免的,但是很多开发商却也将这个作为推迟交房的借口,规避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为了显示公平,在正规的购房合同当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交房时间,同时也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不过这种约定通常是模糊的,甚至是不公平的,购房者若是不仔细研究很容易就会被开发商给糊弄过去。在期房交易当中,购房者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一旦交钱之后,一切的主动权都会转移到开发商那边去,若是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式来保障利益的话,购房者就很容易成为受害者。千万不要相信购房合同都是规范一致的鬼话,购房者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拟定购房合同,既要参照正规合同范本,更要添加一些保障自身利益的条款,在逾期违约责任问题上,不仅要明确规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还要设置有威慑力的违约赔款额度和具体的赔款时间,这样才能起到约束效果。
第三,关于解解约权时限的问题。在面对有些开发商逾期时间过长不交房的情况下,不少购房者是会考虑解除购房合同的,这就会涉及到一个解约权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期限限制如下: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商品房的购房者一般有三个月的催告期,若是在此期间开发商仍旧没有交房的话,一年之内购房者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履行解约权,否则的话一年之内不催告的话,解约权就会丧失。当然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交易双方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自行加以约定,只要不违背合同法就有效。在行使解约权的时候,也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对应的证据,因为很可能需要进入法律诉讼程序,那样的话,证据就是最重要的了。
由于楼市本身发展比较混乱,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因此购买期房的风险较高,在可能的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优先选择购买现房交易,那样可以规避不少购房风险。若是一定要购买期房的话,则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多下功夫,这样方可更好的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作者:潘涛)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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