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0月1日起,根据《准则》,不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人员离任需要审计、审查,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离任也需审计、审查。
中国证监会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不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人员离任需要审计、审查,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离任也需审计、审查。
早在2004年9月,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确立了基金行业高管、基金经理离任审计、审核制度。但该《办法》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对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实践中,相关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格式多样、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离任审计、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此次出台的《准则》则统一、细化了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加强对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诚信、合规行为的持续跟踪与监督。
《准则》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同时,《准则》对离任审计和审查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每类人员的报告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包括任职期间个人的履职情况、考核情况、机构及个人的合规情况以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发现的问题、审计审查结论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准则》的实施将为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工作提供基本指导,有利于督促上述人员依法合规律性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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