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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终裁:房产加名不征税 已征收需退税
 

  据报道,夫妻间房产加名该不该征税终于有了定论。

  8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按照契税的法理,只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才能纳税,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加名后房子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属转移,因此要对他们征税实际上是依据不足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刚表示,对于没有形成实质性夫妻关系的,加名就不适用免征。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连锁反应首先就是婚前房产“加名税”上,武汉、成都等城市先后被曝光对婚前房产征收超过3%的“加名税”。

  孙刚表示,有些地方机关按照自己的理解,觉得应该对房产证加名征收加名税,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可以澄清税务上的一些疑虑。

  不过首都经贸大学房地产经济系副主任丁芸认为,这个问题争议很大:“看你以什么样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契税是针对承受人的,也就是谁接受房子谁缴税。按照权属发生转移就要纳税的说法,加了一个名就相当于多了一个人,所以看怎么理解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她表示,如果是夫妻间房产加名理解为赠与,就符合契税条件了。

  此前就有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以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的武汉市为例,据该市房产交易中心介绍,对房产证加名的征税方式和办理手续是按“赠与行为”对待。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持有该套房产的份额后,首先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再请专业评估公司对需要加名房产的市值进行评估,按赠与房产的手续办理。

  此过程中,需要缴纳契税,具体计税方式为“加名方持有房产的份额×加名房产评估出来的市值×婚前房产契税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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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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