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4日 09:34 证监会13日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19条,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此外,邓舸表示,还有一些意见没有在《若干规定》中直接吸收采纳,这些意见主要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在业务细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个别意见属于对沪港通制度设计或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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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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