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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被认定垄断经销商获赔53万元
 

  昨日,强生医疗被诉垄断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强生方面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回应称,公司会严肃对待该案件,正在起草相关声明,目前不便发表任何意见。“这起案件的影响会很大。目前,医药合作协议中,经常有企业要求经销商、代理商不得低于什么价格销售的条款,以后这一要求似乎不再合理。”某医药营销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锐邦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医用吻合器和缝线产品的销售业务,是强生医疗的产品经销商,两者合作已长达15年。2008年1月,强生医疗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制定了锐邦公司在经销区域、指标以及转让最低售价等条款。此后因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采购竞标过程中,锐邦公司违反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条款而降低价格竞标,遭到强生公司处罚,被取消部分医院的经销权,并被停止供货。为此,锐邦公司在2011年以公司和强生医疗起草的价格协议有垄断之嫌,诉至法院索赔1400余万元,但在2012年5月18日的一审判决中败诉,锐邦公司随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强生医疗在2008年《购销合同》以及其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的效果,因此,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这一判决对生产企业来说不是个好消息,上游企业都希望保持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规定最低售价就是方法之一,如果没有这些限制,不利于厂家管理经销商或代理商。”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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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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