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8日 10:34 有自贸区“基本法”之称的上海自贸区条例草案动了一场大“手术”。 昨日上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相比4月上会的一审草案稿,此次修改稿进行了40多处的修改,增加了不少指导性、引领性条款,更加注重为自贸区进一步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据悉,二审之后,草案修改稿还要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一旦表决通过,条例拟于8月1日起实施。 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做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份报告长达18页。“社会各界对条例关注的程度、条例内容的重要程度,是人大地方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丁伟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报告中)总体情况说明回答了这次修改中三个重要原则,修改的亮点就在于这三个原则,其他都是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个原则的第一条便是“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丁伟表示:“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如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等,建议通过‘概括加列举’等表述方法,增强立法的前瞻性。”据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十九条各增加了一款,分别是:“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以及“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另两个原则分别是“科学厘定条款内容,把握好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和“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积极为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据丁伟报告,由于自贸区建设没有现成做法可以遵循,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自主改革”的内容作为第四条:“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将一审稿中较为后置的“社会参与”部分内容放入总则,并修改为两款。理由是,自贸区的各项改革,应当激发社会活力,切实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
|
|
|
|
| |
|
(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18)
|
|
【关闭窗口】
|
|
|
|
|
工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