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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中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014年06月16日 08:43
    
      中国证监会周五晚间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刊登在证监会网站上的新闻稿,并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上述持股比例限制,与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要求一致。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规定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例会上指出,证监会对此前发布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上证所,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证登、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开展沪港通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 
      规定指出,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规定同时指出,两地交易所将有责任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邓舸并表示,《若干规定》同时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此前中国和香港监管层联合宣布沪港股票市场开展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下一步两地证监会将完善互联互通方案,出台规范文件,做好技术准备,对现有的备忘录进行补充,实现跨境监管,制定有关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的实施,总体上不会改变两地现行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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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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