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21日 10:50 中国结算20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转让的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均纳入了规范范畴,《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发布的《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回售)、持有人名册服务和查询、清算交收等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材料。 《细则》规定,发行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申报的优先股持有明细数据,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优先股完成初始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持续地为投资者及发行人提供变更登记、转股、回购、权益分派等登记结算服务。对于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目前,《细则》及常见问题解答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发布。
|
|
|
|
| |
|
(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21)
|
|
【关闭窗口】
|
|
|
|
|
工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