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21日 14:58 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容许10省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及青岛。根据《办法》,自发自还指试点地区在获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并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可结转下年。有关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及10年,结构比例为4:3:3。此外,试点地区须按照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双方须签署信用评级协议。并可以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以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谘询服务;同时,应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试点地区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额的30%;若采用招标方或,亦须制定招标规则,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另外,试点地区须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应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履行偿债责任。(ph/u)阿思达克财经新闻网址: www.aastoc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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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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