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到期高速公路能否继续收费
 
  
    2014年12月02日 14:21
    
      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高速公路,将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主要理由是偿还银行贷款,而15条路中,哪条路贷款没还清,当地交通部门并未说明。山东省交通厅给出的另一个逾期收费理由是,全省高速路债务仍然很重。为此,山东实施了“统贷统还”,即“只要有一条路没还清贷款,其他路不管还清、到期与否,都将继续收费”。对此,新华社刊文《追问一年逾4000亿元高速收费去哪儿了?》,质疑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行为。 
      实际上,山东并非首个推迟收费时限的省份。此前,新疆等地也对到期公路采取了延期收费。据专家测算,如今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 
      公路交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逾期收取高速公路费还贷是否合理?承担公益功能的高速公路该如何收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我国各省早期修建高速公路的融资模式各不相同,有的由政府贷款出资修建,有的以特许经营方式外包给企业修建和经营,设立一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民资或外资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因此,对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不应“一刀切”,应按照当初公路项目批复时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依法执行。对于法律设定收费期限的公路,政府和企业应当遵守规定和承诺,不再继续收费;应继续收费的,政府和经营企业应将收费事项和理由对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刘剑文指出,公路交通对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但由于公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建设和投资回报周期长,所以修路时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有的借力社会资本筹资、以特殊经营的方式外包给企业经营,经营期满之后政府再将经营权收回。不同地方政府在修路时的做法和模式并不完全一样,同一个省份内的不同公路融资方式也会不同。 
      政府修建高速公路的目的,在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承担着一定的公益职能,其修建和经营应当本着微利的原则进行。公路建成早期,资金压力大,对高速公路收费是合理的。但如果所收费用已经对建设支出还本付息,则应考虑更多发挥公路的公益性。对于政府出资修建公路,修路费用回本之后,不应继续收取高速公路费;对于向社会融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的公路,由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规定采取合理收费方式。政府如果想更多发挥公路公益职能,可以补贴企业的方式,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 
      “很多高速公路项目在批复修建的时候,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在项目书当中做出了规定,包括资金怎么解决、后期如何运营、特许经营期限等等。因此,我认为按照当初的文件规定执行就可以了,无论是政府和企业都应当依法办事,信守承诺。”刘剑文表示。对于高速公路逾期收费为了“统贷统还”,即为贷款未还清的公路还贷的做法,刘剑文认为不妥,“还是应当按照每条公路当初修建时的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刘剑文认为,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企业特许经营的,也要对收费事项公开。“因为每个地方、每条公路修建运营的融资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同,所以对高速公路应该收费还是免费的问题,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论政府还是企业收费,首先要保证信息透明,对收费理由和事项进行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刘剑文表示。“同时,政府对收费项目也要进行清理和规范,该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取消,该继续收费要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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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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