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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去司法行政化”
 
  
    2014年06月27日 10:28
    
      关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意见提出是“剑指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受地方行政的影响,准确地说,应是“司法的地方行政化”,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说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去司法行政化”,也不为过。
      “去司法行政化”并不是不要司法行政,恰恰相反,有强有力的司法行政,才有健全的司法。审判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任何时候保持中立,没有司法行政作为支撑和屏障,司法中立性也就无从谈起。
      从历史成因看,今天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实际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第一,司法体制内部原因。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司法行政人员不断膨胀,大量繁琐的司法行政事务削弱了司法效率;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与司法不分,出现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既是司法官员,又是行政主官的现象;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在人事编制、人员和运行经费等方方面面,与各种行政部门“打交道”、“争资源”。更有甚者,若无地方行政的支持,司法裁判也面临无法执行的隐忧。
      第二,司法体制外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灶吃饭”本来与司法体制无关,但司法经费既然没有全国性的预算和编列,各级司法机关的运转、司法人员的薪酬等仰赖地方财政,造成各地司法人员收入不平衡。
      有果必有因,“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是果,司法行政与司法不分才是因。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参与司法改革,也是因为尝到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苦果。那么,要真正拿掉这个苦果,也必须从原因上入手。
      要从原因上入手,则需辩证地看待“去司法行政化”与强化司法行政。若要实现“去司法行政化”,首要的是将统一司法行政作为改革原则。在司法行政统一的原则下,建立起全国一盘棋的司法行政系统,则“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症结,不治而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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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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