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风貌 | 电子银行 个人金融 信用卡 融e购 | 理财 外汇 保险
人才招聘 | 公司业务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企业年金 | 股票 基金 期货
金融信息 | 工行学苑 视频专区 网上论坛 投资银行 | 贵金属 债券 超市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的通知
 
  
    2014年07月02日 08:15
    
      商办配函〔2014〕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提振外贸企业信心,降低经营成本,我部决定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为出口企业办理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时不再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7月1日前,将本通知内容进行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工本费收入并上缴财政;开展已使用和未使用专用收费收据的登记保管工作;我部将按规定,集中组织对收费收据的登记、销毁,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执行情况报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84181554 010-84095112 
      传真:010-84095113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分享
QQ MSN Mail Kaixin Favorite Mail Kaixin

(摘自世华财讯 2014-07-02)
【关闭窗口】
提示
交易提示 四大报摘要 多空揭秘
工具
要闻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