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29日 10:16 “土地制度的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通过建立国家土地银行,形成新型生产关系,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并形成土地制度管理的独立运营平台,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低碳经济联盟全国城乡一体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宋健坤日前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何谓土地银行? 何谓土地银行?宋健坤解释说,一般意义的土地银行是指以土地为标的物进行抵押、转让、借贷等业务的银行。通常指经营土地存贷及与土地有关的长期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从国际有关土地银行的成熟经验看,土地银行的建立是国家实现土地制度设计的最终解决方案。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土地银行,主要业务范围是提供土地抵押贷款和发行土地债券,主要服务目标是农地。例如,20世纪初为解决农业生产所需的经营性资本问题,美国联邦政府由财政通过购买土地银行股票的形式建立起土地银行,利用农户拥有的土地来融通资金,为其提供长期信贷资金和服务;为协助农民兴建水利、道路、造林和平整耕地,德国以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为主体,建立起德国农村土地银行。 宋健坤认为,在我国建立国家土地银行,其目标是创建新型土地制度,即将现行的两种所有制条件下的土地权利,在利益平等、市场统一、增收公平、获益共享的条件下,实现地权均等化的目标,并以此为基础,为最终实现全国地权权属的国家化,进而在地权权属国家化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价值上统一,奠定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双重基础。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土地制度上做出成熟而稳健的制度安排,那就是通过建立国家土地银行,将上述各项变革都纳入到国家土地银行的运营模式内予以消化和解决。 建立国家土地银行要具备五个前提条件 宋健坤表示,中国未来发展所处的环境与压力是复杂而长期性的,这决定了中国的制度性选择必须同步具有资源国有属性、效率市场属性、效益全民属性的特征。 鉴于我国土地制度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宋健坤强调,建立国家土地银行的实现前提是:必须要同步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必须使现行土地制度在市场准入、土地定价、增值分配等制度方面做出调整;必须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动产统一登记、量化集体资产等基础制度方面提供保障;必须在确定土地权属基础上,赋予农民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权、抵押权、流转权,对收益权的转让要明晰法律程序;必须对长期存在的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均等对待的二元化地权制度体系实施深刻变革。 此外,宋健坤还提出要建立国家土地银行的机制。在资金来源方面,资本金应由国家财政出资并且以购买国家土地银行股权的形式体现。同时,应鼓励农民入股(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和机构投资者以现金投入方式入股。另外,应在法律框架下允许国家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允许国家土地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允许吸收农民和企业存款等金融手段,以增强国家土地银行贷款发放能力。在管理体制方面,必须建立国家垂直管理体系,即建立“国家土地银行”,下辖农村土地银行和城市土地银行两大体系。职责分工应明确规定:省(市)、区以上土地银行的主要责任是制定政策法规、资金清算、票据交换等业务;县(区)土地银行的主要责任是独立运行;乡(镇)一级土地银行要直接负责土地存贷业务以及与土地有关的长期信用业务。在运营机制方面,建立起具有银行体系共有属性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金融监管,这是对国家土地银行在风险控制机制方面的基本要求;建立起国家土地银行特有的地价评估机制,这是防止土地价值流失的有效保障;建立起防范做空土地的机制,即建立限制非正常的高额交易成本与资本流动、防止土地出现泡沫化的预警手段。 宋健坤还对国家土地银行的实现路径和步骤提出了一些设想。对于实现路径,一是,建立由国家权属与社会资本相融合的新型土地制度,即“农村土地银行”;二是,建立按国家统一部署,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升级的“城市土地银行”;三是,建立“国家土地银行”并下设两大体系——农村土地银行和城市土地银行。对于实施步骤,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推进土地确权、政策法规条件完善、城乡两个土地中心建立等基础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土地银行和新型国家土地制度,实施土地银行确权和上市公开募集资金;推动土地流转,两产换两权,实现地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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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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