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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下放在上海试点
 
  
    2014年05月08日 03:33
    
      5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公告显示,交通运输部拟调整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近期将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
      公告称,自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5月15日以后到期需办理延期或其他变更业务的,注册在上海市的经营人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已向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交通运输部颁发登记证到期前,拟终止经营或换成保险(保函)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按原渠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登记证到期后,保证金依经营人申请全部退回。
      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及时汇总并对外公布具备经营资格企业名录,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审批和市场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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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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