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4日 08:12 政府对双倍从价印花税(DSD)的豁免条款作出两项技术性调整。首先,建议放宽为「先买後卖」的换楼人士而设定的「六个月」换楼期限,建议订明将「六个月」的换楼期限由《条例草案》现时建议的购入新置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日期起计,延後至由购入新置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起计。我们相信,有关方案已能同时兼顾购买现楼及楼花的换楼人士的需要。同时亦建议就《条例草案》所订明,换楼人士须在「两年」内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的指定期限作出一些微调。建议在维持现时以签立购入新置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日期後两年内提出申请的期限之余,加入新的条款,容许以有关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起计的两个月内提出申请,两者以较後者为准,此举可让换楼人士,包括购置楼花的人士,因应其实际情况在完成买卖交易後申请退税。第二项调整方案,关乎对住宅物业连车位的豁免安排。根据《条例草案》以及印花税署的现行做法,当代表自己行事且并没拥有香港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交易文书购入住宅物业和车位时,若该住宅物业和车位是分开和不同的物业,则有关交易中的住宅物业可获豁免双倍从价印花税,而车位因属非住宅物业不获豁免。(bi/u)(更正:2014-05-13 17:05:12 港府建议就DSD作出两方面调整)阿思达克财经新闻网址: www.aastoc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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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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