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4日 08:14 政府对双倍从价印花税(DSD)的豁免条款作出两项技术性调整。首先,建议放宽为「先买後卖」的换楼人士而设定的「六个月」换楼期限,建议订明将「六个月」的换楼期限由《条例草案》现时建议的购入新置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日期起计,延後至由购入新置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起计。政府相信,有关方案已能同时兼顾购买现楼及楼花的换楼人士的需要。同时亦建议就《条例草案》所订明,换楼人士须在「两年」内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的指定期限作出一些微调。建议在维持现时以签立购入新置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日期後两年内提出申请的期限之余,加入新的条款,容许以有关出售原有住宅物业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起计的两个月内提出申请,两者以较後者为准,此举可让换楼人士,包括购置楼花的人士,因应其实际情况在完成买卖交易後申请退税。第二项调整方案,关乎对住宅物业连车位的豁免安排。根据《条例草案》以及印花税署的现行做法,当代表自己行事且并没拥有香港其他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交易文书购入住宅物业和车位时,若该住宅物业和车位是分开和不同的物业,则有关交易中的住宅物业可获豁免双倍从价印花税,而车位因属非住宅物业不获豁免。在平衡现行的物业印花税制度、照顾市民置居需要和维护措施成效之後,考虑秉承现时为住宅物业提供豁免的精神,连带照顾以一份文书购买住宅物业连车位的人士的需要,豁免当中车位的双倍从价印花税。但有关豁免必须从严制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买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和车位当日并非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和车位的实益拥有人;(二)有关豁免以一个车位为限,不论买家购入该车位是否作自用或是否首次购入车位;及(三)有关车位必须连同住宅物业以一份文书购入,不论该车位是否坐落於同一住宅物业发展之内。若一份文书涉及多於一个车位,即使连同住宅物业一并购入,当中的所有车位将不获豁免。(bi/u)(更正:2014-05-13 17:05:12 港府建议就DSD作出两方面调整)阿思达克财经新闻网址: www.aastoc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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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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