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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应有“弹性空间”
 
  
    2014年06月19日 06:51
    
      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一时间引发各方关注。 
      “此次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3个文件,标志着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司法体制改革已一马当先。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应是其中重要的标志之一。”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的探索已有20个年头。近年来,有些地方法院相继实施了“两审合一”或“三审合一”的改革,如北京、上海、江苏、武汉等地。“不过,这些都属于法院内部审判机制的改革。”易继明认为,此次司法改革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则是属于法院审判体制的改革。 
      知识产权案件量的迅猛增长,对审判提出了挑战。“过去,四级二审法院设置高度依赖行政区划,地区一级市或地区中级法院一般都设置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易继明进而指出,但是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高度不均衡的特点,因此,打破行政区划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就成为一种务实的内在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很多地方法院热情高涨,多地表示已做好准备,可率先试点。“对于这种积极性,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易继明分析说,多数争取试点的地区也是知识产权案件量较多的省或直辖市、省会城市,他们提出试点要求,反映了该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合理审判需求。 
      易继明同时指出,很多想试点的地方法院,往往存在一种资源配置增量的简单冲动,希望通过设立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在人员配置、经费额度、干部职数、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扩张,或者通过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来缓解当地法院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如果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还是以现有的行政区划为主进行简单的增量,先找些地方试点,然后依次推广至全国法院系统,那么这一审判体制改革应该说就是失败的。” 
      在易继明看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该根据现实需求,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方设立中心法院或巡回法院。“此次选择在一些中心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应该留下一些弹性空间,如中西部有些地方随着科技经济发展,可以设立派出法庭;经过一段时间后,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和交通状况变化,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增设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建立起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体制机制,也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十分重要的内容。”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对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的司法保护实践,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赔偿额度偏低、审判周期长、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总体偏弱,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给人们带来的总体印象。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司法最终就沦为了创新动力的消解器。”易继明指出,缺乏较强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机制就不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就会受到严重冲击。“此次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仅能够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且最终会推动我国向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进一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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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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