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风貌 | 电子银行 个人金融 信用卡 融e购 | 理财 外汇 保险
人才招聘 | 公司业务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企业年金 | 股票 基金 期货
金融信息 | 工行学苑 视频专区 网上论坛 投资银行 | 贵金属 债券 超市
证监会发布“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 明确中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014年06月16日 08:35
    
      中国证监会上周五(6月13日)晚间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共19条,明确了两地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上述持股比例限制,与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要求一致。 
      规定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证监会发言人:总体上不会改变现行法规和投资习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例会上指出,证监会对此前发布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上证所,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证登、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开展沪港通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 
      规定指出,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规定同时指出,两地交易所将有责任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邓舸并表示,《若干规定》同时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此前中国和香港监管层联合宣布沪港股票市场开展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下一步两地证监会将完善互联互通方案,出台规范文件,做好技术准备,对现有的备忘录进行补充,实现跨境监管,制定有关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的实施,总体上不会改变两地现行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交易习惯。 
      港交所:港资券商参与意向浓烈 
      港交所股本证券与定息产品及货币联席主管陈秉强日前公布,截至5月底港交所已收到超过200家证券公司的意向,表示有兴趣参与沪港通,以港股市场份额计占比超过一半,其中逾70家属于C组本地小型经纪商,反映出市场对沪港通业务感到乐观。 
      据悉,港交所规定香港本地证券公司须在6月底之前正式提交参与沪港通的申请表。陈秉强表示,希望沪港通在10月份推行时一半香港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券商将须确保可接驳港交所系统并符合沪港通交易规则,以及有能力处理人民币结算。他透露,港交所已向内地相关部门反映本地券商的关注,内容包括买卖内地股票的税务问题等。 
      沪港通预计将于10月正式开启。 
    
分享
QQ MSN Mail Kaixin Favorite Mail Kaixin

(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16)
【关闭窗口】
提示
交易提示 四大报摘要 多空揭秘
工具
要闻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