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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明确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4年06月30日 15:56
    
      财政部公布,与国税总局及中证监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徵个人所得税。(ta/a)阿思达克财经新闻网址: www.aastoc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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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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