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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加强证券异常交易监管

 

  上交所17日发布并实施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提出,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交易系统安全的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直接采取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细则》是对该所2008年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的全面修订。《细则》增加了债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时,上交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细则》整合了现行业务规则中与证券异常交易监管相关的内容。例如,《细则》把上交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中新增的“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及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一些监管措施整合了进来。

  《细则》完善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例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上交所可对其采取暂停、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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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证网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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