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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互联网基金销售应遵循现有规范
 

  证监会13日举行“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相关问题”微讲堂时表示,整体上看,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已基本建立健全,投资人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证监会将根据已有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予以监督和规范。

  对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原则,证监会表示,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一直有明确的基本监管原则,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

  证监会表示,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有关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问题,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投资人可以登陆证监会网站查询已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名录,证监会每月初对名录进行更新。

  对于百度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中的定位,证监会表示,在华夏基金与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对于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定位,证监会表示,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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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证网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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